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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9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90號

聲請人
甲○○○(即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2月10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盈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務金額尚有爭議,以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5年度司字第4號、95年度聲字第857號及95年度聲字第2785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2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9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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