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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1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19號

聲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力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251,888元               │              │
├──────┼────────────┼───────┤
│合       計 │251,88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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