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01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亞納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亞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甲○○。
聲請費用由亞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6月5日召開監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並已於96年6月8日就任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原清算人辭任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刊登公告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司字第27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