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85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東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叁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70,102元 │ │├───────┼────────┼──────┤│ 第一審公示送 │ 200元 │ ││ 達登報費 │ │ │├───────┼────────┼──────┤│ 合 計 │ 70,30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