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百達彩色世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相 對 人 丁○○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附表中關於「新台幣3,000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台幣9,69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