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百達彩色世界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附表中關於「新台幣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9,6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