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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1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進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亞風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風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亞風精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風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94及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確定債務,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2月5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60007884號函,該局已就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5年度決算申報核估,認應分別補徵本稅新台幣667,454元及11,796元,請列入債權登記,另95年度尚未申報,請依法辦理清算手續,則該局確尚未接獲該公司95年度清算申報,且上開應補稅額均係預估數,尚待該局民權稽徵所查核完竣再另函通知更正,則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月1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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