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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7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邑達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營利事業清算之申報稅捐之核課尚未確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查結果,業經該所函覆略以:「本轄邑達鐘錶有限公司至目前為止尚未辦理清算申報」等語,有該所96年7月25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960034532號函在卷可憑。而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具辦理清算申報之資料到院,聲請人業於96年8月1日補具於96年7月27日辦理清算申報之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到院。是本件經調閱96年度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結果,仍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月11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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