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81號
- 聲請人
- 佰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佰城工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設立地址「台中市○○區○○路2段421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佰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區○○里○○街1號4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