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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8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請人
佰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佰城工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設立地址「台中市○○區○○路2段421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佰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區○○里○○街1號4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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