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臺灣耐噸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叁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17,830元│聲請人支出。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聲請人支出。 │├───────┼───────┼───────┤│合 計│ 18,0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