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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己○○、陳汝文

  • 原告
    甲○○
  • 被告
    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頌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02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豪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頌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勝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文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住臺中市○區○○路1段29巷6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住臺中市○區○○街二段6之16巷81號3樓之1」;關於頌揚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臺中市○區○○○路1段367號20樓之2 」,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路1段367號16樓之1」,法 定代理人「戊○○住臺中市○區○○路1段29巷6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陳汝文住臺中縣大肚鄉中和村中和巷10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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