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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53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請人
甲○○即竹泰玻璃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竹泰玻璃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竹泰玻璃有限公司(下稱竹泰公司)清算人,於民國 (下同)96 年1月14日就任,曾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茲因竹泰公司資產剩餘無幾,辦理事務經費拮拘,而清算人亦已就竹泰公司剩餘資產清點完畢,並函詢債權人後,登報公告將定期進行公開標售庫存品事宜,惟依清算事務進展程度,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97年1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5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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