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錦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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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8,370元 │ │ ├────────┼─────────────┼──────────────┤ │合 計 │8,37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