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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2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請人
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相對人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17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第一、二、三審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8,891元│聲請人支出。 │├──────┼────────────┼────────────┤│第一審送達費│ 1,398元│聲請人入郵1850元,退郵 ││ │ │452元。 │├──────┼────────────┼────────────┤│第二審裁判費│ 161,748元│聲請人支出。 │├──────┼────────────┼────────────┤│第二審鑑定費│ 120,000元│聲請人支出。 │├──────┼────────────┼────────────┤│合 計│ 392,037元│ │├──────┼────────────┼────────────┤│相對人應負擔│ 392,037元│ ││訴 訟費用額│ │ │├──────┴────────────┴────────────┤│相對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繳納之裁判費用 ││及其他費用不予列計。 ││計算式:108,891+1,398+161,748+120,000=392,037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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