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豐全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296號(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8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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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17,236元 │原訴之聲明第三項已撤回,此部│ │ │ │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 │ │。另所提出之收據94年度中簡字│ │ │ │第603號部分,與本件無關。 │ ├────────┼─────────────┼──────────────┤ │合 計 │17,23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