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豐全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296號(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8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晉發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17,236元 │原訴之聲明第三項已撤回,此部│ │ │ │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 │ │。另所提出之收據94年度中簡字│ │ │ │第603號部分,與本件無關。 │ ├────────┼─────────────┼──────────────┤ │合 計 │17,23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