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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王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               │              │
├──────┼────────────┼───────┤
│合       計 │161,6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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