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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板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甲○○○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板森企業有限公司前已聲報清算完結,惟發現尚有可供分派之財產即坐落臺中縣豐原市○○路626號房屋。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利害關係人,而原清算人陳秋池(聲請狀誤載為陳清池)已於民國87年8月24日死亡,其遺產由聲請人、陳仁茂、陳澤源繼承,股東陳慶耀已於91年8月2日死亡,其遺產由陳樟圍(聲請狀誤載為陳璋圍)繼承,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財產之分派等情,並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門牌證明書、經濟部函、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及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82年度司字第186號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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