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板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甲○○○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板森企業有限公司前已聲報清算完結,惟發現尚有可供分派之財產即坐落臺中縣豐原市○○路626號房屋。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利害關係人,而原清算人陳秋池(聲請狀誤載為陳清池)已於民國87年8月24日死亡,其遺產由聲請人、陳仁茂、陳澤源繼承,股東陳慶耀已於91年8月2日死亡,其遺產由陳樟圍(聲請狀誤載為陳璋圍)繼承,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聲請人為板森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財產之分派等情,並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門牌證明書、經濟部函、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及板森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82年度司字第186號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