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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請人
崴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應補正寄送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存證信函而送達不到之證明,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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