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請人
崴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茲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66條參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