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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
    戊○○、甲○○、丁○○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1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93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 帶負擔。再依職權調取上述請求清償借款民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淑英 ┌─────────────────────────────────────────┐ │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17號裁定附表: │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23,968元 │ │ ├─────────────┼───────┼───────────────────┤ │訴訟費用合計 │23,96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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