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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1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19號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國際連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2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或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國際連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中存,已於民國95年8月18日死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或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已難認其聲請,與上開說明之要件相符。再按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以相對人國際連強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董事汪中存縱已於民國95年8月18日死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亦非即為無訴訟能力人。是聲請人遽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即與上開說明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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