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01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處罰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下列事項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含董監事、股東名冊在內)。
三、釋明本院89年度聲字第476號、85年度聲字第833號民事案件與本件聲請事件之法律上關係 (如與本件聲請事件無關,請依該案當事人身分依法向各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
四、釋明本院96年度聲字第1705號、96年度聲字第1896號、96年度提字第1號、84年度聲字第1331號、84年度聲字第1341號、88年度聲字第1254號、88年度聲字第1817號刑事案件與本件聲請事件之法律上關係如與本件聲請事件無關,請依該案當事人身分依法向各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
五、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六、補正本院96年10月11日中院彥民實96聲2501字第118529號函文所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