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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請處罰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處罰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下列事項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含董監事、股東名冊在內)。

三、釋明本院89年度聲字第476號、85年度聲字第833號民事案件與本件聲請事件之法律上關係 (如與本件聲請事件無關,請依該案當事人身分依法向各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

四、釋明本院96年度聲字第1705號、96年度聲字第1896號、96年度提字第1號、84年度聲字第1331號、84年度聲字第1341號、88年度聲字第1254號、88年度聲字第1817號刑事案件與本件聲請事件之法律上關係如與本件聲請事件無關,請依該案當事人身分依法向各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

五、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六、補正本院96年10月11日中院彥民實96聲2501字第118529號函文所示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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