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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甲○○、蔡安全

  • 原告
    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儒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儒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全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七十六年存字第一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 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而其所謂「訴訟終結」,係指依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之本案訴訟終結;如供擔保人未提起本案訴訟時,則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不存在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9 號 裁定意旨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76年度裁全字第9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 (下同)145,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76 年度存字第1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 假扣押裁定確定在案,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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