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 聲請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 法定代理人
- 人王南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慈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澤
- 被告
- 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暘
- 法定代理人
- 吳汯彬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國城
- 被告
- 李淳正
- 1號
林金娥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許國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國城」。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鍾甦生,已變更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