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35號
- 聲請人
-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洪揚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 用 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新臺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 │ │ ├──────────┼─────┼───────────┤ │第一審證人旅費 │ 724元 │ │ ├──────────┼─────┼───────────┤ │合 計 │6,344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