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46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46號

聲請人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開源資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六0九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374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87年度存字第3922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51,000元後,聲請本院以87年度執全字第2609號執行事件,對相對人所有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爰依法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情。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前開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為證,堪信屬實。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