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77號
- 聲請人
- 昇禾砂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全益成機械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三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91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肆萬壹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3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之擔保金,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910 號假扣押卷、本院95度存字第6391號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