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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6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卓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14日對相對人所發彰化大竹郵局第82號存證信函 (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95年4月間在台中世貿中心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相對人購買其所產製之「優樂園」商品,詎聲請人於開始使用上開商品後,隨即出現無法運作之情形,經聲請人於近日委請電腦公司人員前來檢修後,電腦公司維修人員告以係上開產品瑕疵所致,聲請人立刻按址通知相對人擬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共計新台幣15,240元,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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