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89號
- 聲請人
- 育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台灣嬰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旭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址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一○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須符合:⑴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⑵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⑶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另依同法第106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債權人須撤回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聲請及聲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並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方可裁定淮許供擔保人領回提存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1082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11號假扣押裁定,以鈞院95年存字第1082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200萬元後予以95年度執全卯字第973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即已訴訟終結,並依法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果,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本院查:(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於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11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200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假扣押,業經聲請人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0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並以本院95年度執全卯字第973號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而聲請人已撤銷上開保全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卷宗,查閱屬實。(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96年度裁全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准許撤銷及其確定證明書,並已撤回上開保全執行程序,已符合上開訴訟終結要件,且聲請人並已依法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或為調解及支付命令之聲請等情,亦有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紙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