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04號
- 聲請人
- 吉利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指定送達
- 相對人
- 見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7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台中工業區郵局第01291號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