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63號
- 聲請人
- 義大利商畢艾斯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NO)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相對人
- 育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320號判決後,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15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駁回上訴,因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所載,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6,704 │含支付命令 │ │ │ │45元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1,580 │合計1689元,│ │ │ │扣除退回109 │ │ │ │元,為1580元│ ├────────┼────────┼──────┤ │鑑定費用 │ 80,000 │ │ ├────────┼────────┼──────┤ │共 計│ 128,2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