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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請人
瓏舌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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