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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8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佳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94年及9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經該局於96年2月5日函覆略以:「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5年決算、清算申報,均經核定無應補稅額,請更正債權登記」等語,並以該函通知聲請人查核完竣,有該局96年2月5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60004234號函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經調閱95年度司字第21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7月24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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