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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5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未收齊國稅局核發營所稅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5年度司字第225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自96年2月20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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