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鋐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3年存字第294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1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13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29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之93年上易字第128號和解筆錄、91訴字第1461號判決書、93年存字第2949號提存書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1年訴字第1461號、93年上易字第128號、93年存字第2949、93執字第10932號卷宗,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