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鼎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97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所示之金額。至聲請人請求之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聲請費,非屬訴訟費用,附為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