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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軒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乙○○
相對人
人 巷13
相對人
丙○○
2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23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因連帶積欠泰旺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旺昇公司)新台幣6174萬元未清償,而泰旺昇公因歇業,經經濟部撤銷登記在案,經公司股東會議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同意將泰旺昇公司所有債權債務由聲請人承受處理,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23日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兼軒進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地址於95年3月15日遭其原設籍地址花蓮縣吉安鄉○○村○○○街97巷13號3樓房屋所有權人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全戶遷至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嗣乙○○之戶籍地址已於96年2月15日遷至花蓮縣吉安鄉○○村○○○街97巷13號3樓;又相對人軒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軒進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登記處為台中縣太平市○○路39巷1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附卷可憑。而依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通知一件及退件信封四件等觀之,聲請人就相對人丙○○已對其戶籍地址台中縣太平市○○里○○路○段159巷29號為送達,惟因遷移不明而遭退件,此有退件信封一件可證,是聲請人主張不知相對人丙○○之居所,應可採信。另就相對人兼軒進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送達部分,聲請人僅對乙○○原戶籍地址花蓮縣吉安鄉○○○○○路2段124巷6號(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及台中縣太平市○○里○○路○段159巷29號2址為通知而均遭退件,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對上開相對人依乙○○最後戶籍地址送達之回執信封1件,惟依聲請人補正對相對人乙○○通知之掛號信封,其上註明因郵務單位於96年3月12日、13日2次投遞無人回應,招領逾期而退件,茲就相對人乙○○之住居所是否仍在其戶籍地址花蓮縣吉安鄉○○村○○○街97巷13號3樓尚有調查之必要,本院乃函囑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調查乙○○是否居住於花蓮縣吉安鄉○○村○○○街97巷13號3樓,該局函覆乙○○未居住該處,去向不明,此有該局96年4月26日吉警偵字第0968001306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不知相對人乙○○及軒進公司之居所云云,亦屬可採。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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