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中央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分派盈餘股東人數眾多手續繁複,尚未完成清算程序,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93年9月23日為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93年度司字第259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全卷查閱無誤。又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16號、94年度聲字第1423號、95年度聲字第252號、95年度聲字第2079號遞予准予延展清算完結至96年3月22日止,嗣因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致未能分派盈餘之事實在案,是聲請人上開所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