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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0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延展至96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間部分稅款尚未確定,無法遵期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調閱95年司字第25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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