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劉正中
- 原告甲○○
- 被告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延展至96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越聯合貿易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間部分稅款尚未確定,無法遵期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調閱95年司字第25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6年9月17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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