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周鴻智即双琦實業行
- 相對人
- 明玉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七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為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49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96年度存字第76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該執行事件(96年度執全字第614 號)進行中,雙方已為和解,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供擔保人即聲請人領回前開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影本1紙、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1紙、公司登記事項卡1份及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影本1 紙為證,且經本院調閱上開96年度裁全字第1093號、96年度執全字第641號民事執行卷及96年度存字第766號提存卷,審核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