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94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美王家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第一審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聲請人支出。 │├──────┼────────────┼────────────┤│相對人應連帶│ │ ││負擔訴訟費用│貳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 ││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