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國字第13號、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國字第11號判決確定,諭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2。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所載,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21,493元 │相對人支出。 │ ├────────┼──────────┼──────────┤ │第二審裁判費 │ 32,239元 │聲請人支出。 │ ├────────┼──────────┼──────────┤ │第二審鑑定費 │ 60,000元 │聲請人支出,中興大學│ │ │ │鑑定。 │ ├────────┼──────────┼──────────┤ │第二審鑑定費 │ 500,000元 │聲請人支出,台灣坡地│ │ │ │防災學會鑑定。 │ ├────────┼──────────┼──────────┤ │合 計 │ 613,732元 │由相對人負擔1/2 │ ├────────┴──────────┴──────────┤ │⒈計算式:21,493元+32,239元+60,000元+500,000元=613,732元│ │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613732元×1/2=306,86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