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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軸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雷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號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10913號存證信函 (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9882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所有財產為執行,並經提存擔保金後,實施強制執行在案。玆因聲請人擬取回擔保金,而經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就其因前開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逾期聲請人將取回前開擔保金,惟因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所稱居所,應包括住所在內。且如催告等意思通知之準法律行為,亦得類推適用前開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影本1件、退回信封與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件、戶籍謄本1件為證。則聲請人前開聲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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