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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陸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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