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陸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