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12號
- 原告
- 怡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