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林源森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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