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6號
- 原告
- 善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60411.64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下同)96年7月23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3.0020元計算,即為新台幣8,594,10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6,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