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善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60411.64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下同)96年7月23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3.0020元計算,即為新台幣8,594,10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86,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