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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告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7,250元,則應繳裁判費50,3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3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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