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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原告與被告港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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