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原告與被告港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