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7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慈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記載原告之出資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