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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7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告
丙○○
被告
慈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記載原告之出資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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