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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得利誠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得利誠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錦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135元,以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日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第519條第1項),即以民國96年10月12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32.7820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其為新台幣660,066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 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同法條第2項)。從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兩造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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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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